辰溪县华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辰溪县华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3101民初1810号
原告:辰溪县华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长城路晓园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辰溪县华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辰溪县华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辰溪县华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辰溪县华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辰溪县华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颜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