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华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辰溪县华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26民初376号之一
原告:辰溪县华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长城路晓园新村。
法定代表人:杨杰敏,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北路3号(工行湘西分行办公楼第7层)。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辰溪县华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与被告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华盛公司诉称,2014年11月,被告因州荣复医院住宅楼AB栋开发建设项目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总量、工程质量及价格,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目前已完成A栋主体、B栋基础、A栋装饰、安装、部分承台灯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基础变更、加深、人工费调整等情况。为了履行合同原告投入大量机械设备、材料、人工等,由于被告与州荣复医院及职工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了纠纷造成原告长时间停工,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双方经初步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停工损失、违约金共计21,891,858.88元,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施工工程款、停工损失、违约金等共计21,891,858.88元(具体见结算清单);2、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管辖应当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了纠纷发生后的管辖地,但该约定不能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案涉工程在湖南省吉首市,故本案应当由吉首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向明阳
审判员  张 开
审判员  毛亚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戴 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