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华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辰溪县华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3民初6号
原告:**,女,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辰溪县华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长城路晓园新村。
法定代表人杨杰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辰溪县华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689元,减半收取108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顺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徐 科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