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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荣复医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31民终4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陈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超,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荣复医院,住所地吉首市人民中路雅溪*号。
法定代表人:唐跃明,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勇,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文好,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宏英,女,50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茂广,男,34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双爱,女,52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春燕,女,46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芝,女,47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晏小萍,女,38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精忠,男,69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美兰,女,32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善梅,女,40岁,住址:,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云祥,男,47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莉,女,52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文涛,女,48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红青,男,35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夏雨,女,34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贵菊,女,48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文,男,50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婧,女,35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玉娥,女,54岁,住址:,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世英,女,47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文军,男,43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吉,男,33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平,女,51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连翠,女,51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湘,男,49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碧山,男,50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才盛,女,36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玉银,女,43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万玉,男,54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蓉,女,46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洪平,男,35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万群,女,32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水艳,女,44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青兰,女,46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永利,男,39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阙霄寒,女,32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舟洲,女,43岁,住址:,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尔富,男,48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作法,男,51岁,住址:,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晓春,女,49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萍,女,48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鸣,女,39岁,住址:新疆乌鲁木齐,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冬花,女,41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华,男,52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绍富,男,53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雷,男,37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爱萍,女,55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清春,男,53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平,女,62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军,男,44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爱红,女,51岁,住址:,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明慧,女,31岁,住址:,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莉群,女,45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42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正明,男,33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绍芝,女,53岁,住址:,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新,男,49岁,住址:,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符蓉,女,33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心红,男,33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兰英,女,49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兰英,女,45岁,住址:泸溪浦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艳萍,女,41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宛千里,男,29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化易,女,46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贵英,女,45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洪卫,男,30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42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胜菊,女,50岁,住址:,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英,女,48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碧双,男,34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帮志,男,49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亚龙,男,29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先文,男,52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魏,女,32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玲,女,53岁,住址:,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爱君,女,48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敏,女,49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凤,女,52岁,住址:,购房户。
诉讼代表人:彭爱萍,女,土家族,1963年10月14日出生,吉首市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荣复医院职工。
诉讼代表人:鲁帮志,男,汉族,1969年2月19日出生,吉首市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荣复医院职工。
诉讼代表人:贺双爱,女,52岁,住址:吉首市,购房户。
原审第三人:刘本铁,男,汉族,1975年1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泸溪县。
原审第三人:辰溪县华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晓园新村。
法定代表人:杨杰敏,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锦峰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泸溪县白沙镇国道路(县武装部对面)。
法定代表人:刘纯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晶晶,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州鸿大公司)与被上诉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荣复医院(以下简称州荣复医院)、杨宏英等77人、原审第三人刘本铁、辰溪县华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工程公司)、湖南锦峰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7)湘310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州鸿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超,被上诉人州荣复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彭勇、石文好,被上诉人杨宏英等77人的诉讼代表人彭爱萍、鲁帮志、贺双爱,原审第三人刘本铁、华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晶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7)湘310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77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曾浩恒
审判员  彭 俊
审判员  李华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静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
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