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华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辰溪县华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辰溪县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3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辰溪县华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辰溪县辰阳镇长城***新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辰溪县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辰溪县锦滨镇***村3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辰溪县华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辰溪县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1223民初88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辰溪县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辰溪县华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因辰溪县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辰溪县华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辰溪县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辰溪县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辰溪县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辰溪县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具体情况如下: **被执行人辰溪县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足额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类保险及股息红利; **被执行人辰溪县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和房产登 记信息。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辰溪县华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辰溪县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辰溪县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辰溪县华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辰溪县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辰溪县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辰溪县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辰溪县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辰溪县华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辰溪县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李 扬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