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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淮安典翔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1732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淮安)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典翔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国际社区7号楼商业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康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果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苏万之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111号2幢A5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淮安典翔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康嘉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万之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需进入鉴定程序,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