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02民初9032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22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梅,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8月24日出生,宿州市人,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城镇歌风路6号。
法定代表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闫红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敬龙,俞秀梅,公司员工。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士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