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衡水天鹰科技有限公司与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3民初1835号
原告:衡水天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45408641T。
法定代表人:**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02635。
法定代表人:闫红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水天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衡水天鹰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衡水天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天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88元,由原告衡水天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