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王某、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602民初294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现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某,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王某、被告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