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厦建设有限公司

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82财保634-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光辉。
解除保全申请人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63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7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褚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段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