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铁岭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中农福安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终59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铁岭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铁西街7委1组7车间(汇工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673779143D。
法定代表人:姜志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东,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农福安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县老城路南段,现办公地址: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青街河南省电子商务产业园9号楼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79940592。
法定代表人:刘军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锋,河南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铁岭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农福安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3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铁岭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在上诉。
本院认为,铁岭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铁岭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134元,减半收取4567元,由上诉人铁岭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诗永
审 判 员 朱雪华
审 判 员 吕文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袁 艺
书 记 员 陈林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