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02执37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南马路**。
法定代表人:何彬。
被执行人:铁岭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铁西街7委**7车间(汇工街**)
法定代表人:姜志富。
被执行人:姜志富,男性,1967年09月21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执行人:***,女性,1966年07月20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丽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4673.1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