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铁岭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02执3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南马路**。
法定代表人:何彬。
被执行人:铁岭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铁西街7委**7车间(汇工街**)
法定代表人:姜志富。
被执行人:姜志富,男性,1967年09月21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执行人:***,女性,1966年07月20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铁岭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姜志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64627.17元,如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