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02民初3787号
原告:铁岭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铁西街7委1组7车间(汇工街98号)。
法定代表人:姜志富。
委托代理人:李敏、李**飞,系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权限:代为立案,参加诉讼,撤诉,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铁岭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给原告。
审 判 员 年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雪
书 记 员 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