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02执604号
申请执行人:铁岭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铁西街7委1组7车间。
法定代表人:姜志富。
被执行人:***,男,1970年08月18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申请执行人铁岭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1202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能完全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到位30000元,返还原物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暂无法执行。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调查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相应履行债务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闫利剑
审判员 于 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