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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燕宁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吴民二初字第398号
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炳坤,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燕宁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燕宁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0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4元减半收取为4402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7272元,由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
审判员施展

二〇〇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钱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