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1民初3986号之一
原告:福建和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闽侯县祥谦镇峡南村。
法定代表人:林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马晓春,福建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燕宁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223号4楼。
法定代表人:何兴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和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燕宁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和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和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且该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和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40元,减半收取计135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福建和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华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颖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