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燕宁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燕宁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达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7229号
原告:江苏燕宁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滨江广场****。
法定代表人:何兴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宝,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达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三树街(总部经济大楼**)>
法定代表人:陆敬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燕宁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达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燕宁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被告还款,纠纷了结,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燕宁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燕宁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3元,减半收取2746.5元,由原告江苏燕宁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陆真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 丽
书 记 员 陈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