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燕宁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615苏州市建一建筑钢模板厂与江苏燕宁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6民初2615号
原告:苏州市建一建筑钢模板厂,住所地苏州市虎丘镇新城村。
法定代表人:朱林根,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龙,江苏铠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燕宁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建邺区水**门大街**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兴华。
原告苏州市建一建筑钢模板厂与被告江苏燕宁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市建一建筑钢模板厂撤回起诉。
受理费人民币224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22元,由原告苏州市建一建筑钢模板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 沈 歆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俞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