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燕宁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常州市金坛正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81民初1266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源,江苏钟鸣(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江苏钟鸣(金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市金坛正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溪滨村委大耿庄村河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耿建国,该单位执行董事。
被告:耿建国,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耿晓浩,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江苏燕宁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223号4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单位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金坛正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耿建国、耿晓浩、江苏燕宁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会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旖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