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3449号
原告:青岛文斯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曹伍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慧,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银河伟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师少华,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文斯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银河伟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文斯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文斯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未缴纳,无需退还。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