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02民初2795号
原告: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敬,董事长。
被告:青岛文斯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姜海湘,总经理。
原告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文斯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冯青
人民陪审员王恒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