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文斯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文斯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35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文斯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石岭路39号名汇国际1号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曹伍杰。

被执行人:北京新创迪克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12012303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

青岛文斯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调字第0369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68 000元。本院于20186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调字第036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学猛
审  判  员   宁 群
审  判  员   徐 辉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恒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