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兴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91民初54号
原告:***,男。
被告:山东兴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健康东街13911号恒联大厦1803室。
被告:***,男。
原告***诉被告山东兴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分别于2019年1月16日、2019年1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兴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