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25499号
原告:中建(深圳)工程资质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沙河西路2009号商美科技大厦14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GFA0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10月28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双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华社区宝运达物流中心信息大厦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23256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苗族,1964年4月28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建(深圳)工程资质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双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建(深圳)工程资质代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836.63元,减半收取为918.3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