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双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双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众燊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财保404号
申请人:深圳市双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华社区宝运达物流中心信息大厦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23256D。
法定代表人:周岳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规化,广东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坎,广东深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众燊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月亮湾社区月亮湾大道与棉山路交汇处南侧诚盈商务中心**2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T1RJ81。
法定代表人:王中华。
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双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众燊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双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众燊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2518.77元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市双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编号:202XXXXXX《保单保函》,该函为申请人深圳市双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人民币502518.77元金额为限进行担保,有效期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本院依法作出裁定。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双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众燊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2518.7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艳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钟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