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双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双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亿嘉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8708号 申请人深圳市双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华社区宝运达物流中心信息大厦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23256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市亿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洲石路盈丰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0051612Y。 法定代表人**好。 被申请人深圳弈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香格丽湾园商务公寓楼B座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MUQY3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双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亿嘉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弈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双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亿嘉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弈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96146.71元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粤0306民初318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亿嘉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弈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96146.71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亿嘉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澜支行的银行存款5396146.71元(账号:×××28)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亿嘉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新城支行的银行存款5396146.71元(账号:×××66)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亿嘉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浦发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的银行存款5396146.71元(账号:×××71)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亿嘉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96146.71元(账号:×××61)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