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23执65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智元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新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阳县金鸡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法定代表人:伍福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723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条件具备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云峰
审判员 方胜强
审判员 纪智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 平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