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智元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南陵龙云新世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智元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2民终2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陵龙云新世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籍山大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680812108T(1-1)。
法定代表人:李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利,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智元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29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871J6C(1-3)。
法定代表人:高新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璇,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陵龙云新世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智元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元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20)皖0223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智元公司的违约金诉请,本案诉讼费用由智元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竣工日期就是合同约定的建设项目完工之日。智元公司的实际施工工期为42日,超出合同约定的30日,构成逾期违约。故双方的违约责任应当相抵。
智元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龙云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智元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龙云公司支付智元公司工程款人民币83250元及违约金11662.5元;2.诉讼费由龙云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18日,智元公司、龙云公司签订《龙云新世纪大酒店大屏幕显示系统及信息技术服务项目合同书》,约定:由智元公司施工龙云新世纪大酒店大屏幕显示系统及信息技术服务工程,合同总价为230000元,项目施工期期限为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30个工作日,项目验收由龙云公司组织进行,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后10日内进行,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70000元,余款自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40000元,至2019年3月份支付完,款项支付期为4个月。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甲方(龙云公司)逾期支付项目款的属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决算金额5%作为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签订后,智元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2019年1月29日,智元公司、龙云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验收,并确认案涉工程总价款为233250元。一审还查明,截至诉讼前,龙云公司尚欠智元公司项目款53250元。
一审认为,智元公司、龙云公司签订的《龙云新世纪大酒店大屏幕显示系统及信息技术服务项目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智元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案涉项目的施工,龙云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项目款,但龙云公司现仍欠智元公司工程款53250元未能支付,显属违约,故对智元公司要求龙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龙云公司辩称智元公司也存在违约行为,其施工超出合同约定的工期,双方的违约金应当互相抵消,该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期限为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合同签订日为2018年12月18日,验收单记载项目竣工验收日期为2019年1月29日,结合合同第10条约定工程验收应在项目竣工后10日内进行的约定,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智元公司存在施工超期的情形,故对龙云公司该辩解意见该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南陵龙云新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安徽智元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53250元。二、南陵龙云新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安徽智元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1662.5元。三、驳回安徽智元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6元,由安徽智元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南陵龙云新世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86元。
本案二审中,龙云公司、智元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一致,本院对其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智元公司就案涉工程有无存在施工逾期的情况。
根据一审查明事实可知,自案涉合同生效日2018年12月18日起至竣工验收日2019年1月29日,共计42个自然日,扣除周末和元旦,即29个工作日。案涉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为30个工作日,验收日为竣工后10日内,一审据此认定智元公司并未存在超期,符合在案证据。龙云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与在案证据相悖,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龙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元,由上诉人南陵龙云新世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利民
审判员  肖 珍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章晓敏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