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千里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蚌埠千里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1940号
原告:蚌埠千里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解放北路855号华东农资机电大市场A7幢1单元1层A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80341867F。
法定代表人:徐邵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磊,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玉,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远,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明,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蚌埠千里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蚌埠千里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千里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千里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蚌埠千里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维维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于 腾
书 记 员 王新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