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康久美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久圣桓康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120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康久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国,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久圣桓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山口路**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孙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学会,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v>
法定代表人:武冨博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尚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康久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久圣桓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北京康久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久圣桓康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23日和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康久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久圣桓康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及反诉,属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应予准许。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北京康久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北京久圣桓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8080元,减半收取9040元,余款退回原告北京康久美科技有限公司。
反诉费4512元,减半收取2256元,余款退回被告北京久圣桓康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曲育京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京蕊
书记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