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30执保131号
申请人:赣州千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隆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5GX864H。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文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834939070
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被申请人:宁都县兴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淑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MA37NEGD0J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申请人称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承揽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将来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账户(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北湖支行36001950210052501014;宁都县兴丰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36050181085000000466)做出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61.6万元。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北湖支行36001950210052501014内308,000元依法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宁都县兴丰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36050181085000000466内308,000元依法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3,600元,由申请人赣州千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雪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符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