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雨法执字第26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振辉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标致路6号。
法定代表人肖和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桃源县天成燃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后东街002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恒,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振辉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桃源县天成燃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193890.11元,现已执行标的193890.11元。本院在执行中,已从被执行人桃源县天成燃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扣划了银行存款197020.11元(包括本案执行费3130元),并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雨法响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向海洋
审判员 廖继钰
审判员 苏 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