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辽0922民初2174号
原告:江西申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工业园区宁波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方青松,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辽宁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彰武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彰武县彰武镇园林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亚辉,系该中心主任。
第三人:彰武县民政局,住所地彰武县彰武镇园林街3号。
法定代表人:冯德利,系该局局长。
原告江西申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公司)与被告彰武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第三人彰武县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期间,原告江西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彰武县民政局的起诉,本院准予其撤回对第三人彰武县民政局的起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被告政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亚辉到庭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7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江西申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火化机械设备、焚烧炉设备、销售、设计、安装等,被告彰武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属事业单位法人,第三人彰武县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系机关单位,政务中心受民政局监管。在政务中心改扩建哈尔套殡仪馆、后新秋殡仪馆项目期间,2020年7月21日,政务中心、民政局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2020年7月30日,被告政务中心向原告江西公司购买及安装设备用于改扩建哈尔套、后新秋殡仪馆项目,双方签订了两份采购合同,每份约定:合同的标的均为1850000元,总价款3700000元,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被告政务中心向原告江西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95%,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被告政务中心向原告江西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5%。2020年11月14日,案涉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2021年10月14日,2021年12月16日,被告政务中心分别向原告江西公司各支付1500000元,合计3000000元,余欠700000元经催要未支付。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为验收之日起12个月,即案涉工程在2021年11月14日已经质保到期,被告应支付全部工程款。诉讼期间,原告江西公司撤回对第三人民政局诉讼请求,现要求被告政务中心偿还余欠设备款700000元。被告政务中心同意按计划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彰武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支付原告江西申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70万元,该款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二、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江西申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吉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季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