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1民初2229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机械设计工程师,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江西申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工业园区宁波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309184506J。
原告***诉被告江西申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涂晓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