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雅荷易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212号
原告:西安雅荷易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中路雅荷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2942360777。
法定代表人:湛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韬,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奕,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87749A。
法定代表人:石义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西安雅荷易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雅荷易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雅荷易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94.3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4147.17元,剩余4147.1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韩 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石校飞
书 记 员  张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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