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雅荷易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51号
原告:西安雅荷易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777。
法定代表人:湛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韬,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奕,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粤兴二道6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B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87749A。
法定代表人:石义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平,男,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翁源县。
原告西安雅荷易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雅荷易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5元,原告西安雅荷易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自担。
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喆
书 记 员  王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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