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4430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醒***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三路10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195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长沙市雨花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火星大道交汇处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12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