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4430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醒***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三路10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195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长沙市雨花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火星大道交汇处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12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