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佑铁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天佑铁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一九五二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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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03执19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佑铁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东港一路46号三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8F5E7XA。
法定代表人:徐敏。
委托代理人:段飞龙,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一九五二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东坝头乡黄河创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0TT9C7A。
法定代表人:卢晶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天佑铁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一九五二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一九五二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一九五二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天佑铁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854元、申请执行费4550元。但被执行人**一九五二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一九五二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一九五二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一九五二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一九五二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一九五二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委托河南省**县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一九五二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天佑铁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一九五二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天佑铁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03执19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一九五二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建平
审判员胡志宏
审判员缪崇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勇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