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803执169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佑铁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东港一路46号3幢,组织机构代码:MA***F5E7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嗡嗡响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云溪乡章戴街村,组织机构代码:3370116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嗡嗡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云溪乡农业园区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MA***FFNA9。
法定代表人翁有良。
本院在执行浙江天佑铁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衢州市衢江区嗡嗡响家庭农场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嗡嗡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2018)浙0803执169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3日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0803执1698号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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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