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壁市荣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611执1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浚县。
法定代表人:牛国伟。
被执行人:鹤壁市荣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荣大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天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荣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鹤壁市荣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鹤壁市荣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其他等额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志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陈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