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603民初1061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雷,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立案、应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申请司法鉴定、追加被告或第三人、代为申请执行、代为领取执行款项等一切诉讼权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阳,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立案、应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申请司法鉴定、追加被告或第三人、代为申请执行、代为领取执行款项等一切诉讼权利。
被告:**,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事项。
被告:岳某,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鹤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中段小庄桥北路西。
法定代表人:邓少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建兵,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系该公司推荐的人。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被告:鹤壁市山城区智联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中路791号。
法定代表人:刘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兴,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河南天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卫溪街道办事处南侧(牡丹街)临街房3号。
法定代表人:牛国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爱,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淇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凤,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浚县。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事项。
原告**与被告**、岳某、鹤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鹤壁市山城区智联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联公司)、第三人河南天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6日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雷、冯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市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建兵、智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兴、第三人天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爱、王艳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40元,减半收取5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淑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