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大光明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银卓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申请长沙市大光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市大光明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12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卓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经济循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市大光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桃花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长沙市大光明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桃花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卓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大光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市大光明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民初34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市大光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市大光明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长沙市大光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市大光明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12民初3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大光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市大光明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易超群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