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1971号
原告:重庆市柳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建坪乡建坪村七组(安徽省永年集团重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U56UG9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东(特别授权),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路270号2幢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YP2025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柳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市柳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柳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柳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42元,减半交纳计3921元,由原告重庆市柳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兰洋
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37民初1971号
原告:重庆市柳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巫山县建坪乡建坪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U56UG9J。
诉讼代理人:***,执行律师。
被告:重庆***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路270号2幢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YP2025A。。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柳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柳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柳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1元,减半收取1960.5元,由原告重庆市柳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由负担。
鉴定**,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由负担元,负担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兰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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