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839号
原告:宝鸡博达通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宝鸡博达通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2022年2月25日,原告宝鸡博达通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宝鸡博达通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4元,减半收取计1742元,由原告宝鸡博达通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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