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巍宇洁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巍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博达通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839号 原告:宝鸡博达通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宝鸡博达通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2022年2月25日,原告宝鸡博达通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宝鸡博达通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4元,减半收取计1742元,由原告宝鸡博达通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