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290号
原告:重庆悦科建材加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1PPP88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街道崇山村2社。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H7Y36N,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金潼大道133号3幢1-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5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重庆悦科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悦科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悦科建材加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470元,共计4495元,由原告重庆悦科建材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肖 尧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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