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富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悦科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290号 原告:重庆悦科建材加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1PPP88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街道崇山村2社。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H7Y36N,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金潼大道133号3幢1-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5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重庆悦科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悦科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悦科建材加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470元,共计4495元,由原告重庆悦科建材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肖 尧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