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远东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安徽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25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州市远东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山,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

法定代表人:郭峰,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大诚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

法定代表人:许利群,该公司经理。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宿州市远东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大诚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3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查明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3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宿州市远东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8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吴昊彧

审 判 员 吕庆龙

审 判 员 李 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姚柳晴

书 记 员 吕建荣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25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州市远东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山,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

法定代表人:郭峰,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大诚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

法定代表人:许利群,该公司经理。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宿州市远东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大诚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3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查明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3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宿州市远东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8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吴昊彧

审 判 员 吕庆龙

审 判 员 李 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姚柳晴

书 记 员 吕建荣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