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远东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安徽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6886号
原告:宿州市远东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灵璧县虞姬乡虞美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NE01UXE。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山,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马园区科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8109843K。
法定代表人:郭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大诚明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经济开发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5770786897。
法定代表人:许利群,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宿州市远东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大诚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宿州市远东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远东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远东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90元,由原告宿州市远东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艾萍
人民陪审员  王皖皖
人民陪审员  吴淑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吴 娜
书 记 员  张 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