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2070号
原告:淮南市祥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开发区国庆东路徽商银行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T1XYJ42。
法定代表人:程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虎,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马园区科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8109843K。
法定代表人:郭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肖肖,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祥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淮南市祥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南市祥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11元,减半收取6905.5元,由淮南市祥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 松
人民陪审员 闫丙法
人民陪审员 华 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吴 娜
书 记 员 刘园园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