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205民初511号
原告***,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代理人吴剑桥,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街道下黄村下黄新村32号。
法定代表人周栋,经理。
被告***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余皂白,经理。
被告***,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加之双方尚未就工程款进行结算完毕,案件事实严重缺乏,理由亦不充分,可待工程款履行结清手续后另行主张权利,故本案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6.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文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一丁